Q:為什么服裝標識中產品質量等級、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仍需要標注?
A:按GB/T 5296.4-2012《消費品使用說明第4部分:紡織品和服裝》規(guī)定,產品質量等級、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已不作為使用說明必須標注的內容,但由于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》第27條與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第八條對于其仍有要求,故建議在服裝標識中繼續(xù)加以標注。
上一篇“GB 18401 B類”等于“GB 18401 直接接觸皮膚的紡織產品”嗎?
下一篇紡織服裝使用說明除了符合GB/T 5296.4-2012規(guī)定外,部分執(zhí)行的產品標準在其基礎上另外增加了一些要求,常用的服裝標準主要有哪些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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