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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本安全技術規(guī)范常見問答(不含附件及繩帶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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來源: 恒祥檢測 發(fā)布日期 2021-04-01 10:08:18瀏覽:-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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Q:進口的紡織產品是否需要符合GB 18401-2010?

A:GB 18401-2010標準范圍是指適用于在我國境內生產、銷售的服用、裝飾用和家用紡織產品。


Q:進口紡織產品在我國境內銷售,需要滿足該標準要求。

紡織產品存在臭味,是否滿足GB 18401-2010規(guī)定的“無異味”基本安全技術要求?

A:GB 18401-2010條款6.7規(guī)定:若檢測出有霉味、高沸程石油味(如汽油、煤油味)、魚腥味、芳香烴氣味中的一種或幾種,則判為“有異味”并記錄異味類別。否則判為“無異味”。臭味不屬于標準規(guī)定的氣味,故不屬于“有異味”。


Q:醫(yī)用一次性口罩,是否屬于GB 18401-2010的適用范圍?

A:不是。一次性防護服口罩屬于一次性使用衛(wèi)生用品,不屬于GB 18401-2010適用范圍。GB 18401-2010附錄A規(guī)定,以下紡織產品不屬于標準范圍:

● 土工布、防水油氈基布等工程用紡織產品。

● 造紙毛毯、簾子布、過濾布、絕緣紡織品等工業(yè)用紡織產品。

● 無土栽培基布等農業(yè)用紡織產品。

● 防毒、防輻射、耐高溫等特種防護用品。

● 漁網、纜繩、登山用繩索等繩網類產品。

● 麻袋、郵包等包裝產品。

● 醫(yī)用紗布、繃帶等醫(yī)療用品。

● 布藝類及毛絨類玩具。

● 布藝工藝品。

● 廣告燈箱布、遮陽布、帳篷等室外產品。

● 一次性使用衛(wèi)生用品。

● 箱包、背提包、鞋、傘等。

● 地毯。


Q:按GB 18401-2010執(zhí)行,窗簾等懸掛類裝飾產品是否考核耐汗?jié)n色牢度?

A:GB 18401-2010條款5.2規(guī)定:窗簾等懸掛類裝飾產品不考核耐汗?jié)n色牢度。


Q:如何理解GB 18401-2010及GB 31701-2015標準規(guī)定產品類型、安全技術類別的關系?

A:產品類型按終用途分為嬰幼兒紡織產品、直接接觸皮膚的紡織產品及非直接接觸皮膚的紡織產品三種,安全技術類別按指標要求程度分為A類、B類和C類。

兩者既不能混淆又不能等同,非一一對應關系,即:

● 嬰幼兒紡織產品不等于A類,直接接觸皮膚的紡織產品不等于B類,非直接接觸皮膚的紡織產品不等于C類。

● 嬰幼兒紡織產品應符合A類要求;直接接觸皮膚的紡織產品至少應符合B類要求;非直接接觸皮膚的紡織產品至少應符合C類指要求。


Q:2016年6月1日之前生產的兒童服裝,是否需要按GB 31701-2015執(zhí)行?

A:GB 31701-2015為強制性標準,該標準強制實施前存在兩年的過渡期。

故2018年6月1日之后,任何時候生產的兒童產品,均需滿足GB 31701-2015的技術要求。


Q:兒童使用的紡織品贈品是否要滿足GB 31701-2015標準規(guī)定的技術要求?

A:需要滿足。GB 31701-2015《嬰幼兒及兒童紡織產品安全技術規(guī)范》適用范圍是“在我國境內銷售”的產品,是指不管在國內生產,還是在國外生產進口到國內都屬于,還包括商場銷售、網絡銷售、團體購買、搭贈和捐贈的產品。


Q:嬰童類紡織服裝,按GB 31701-2015執(zhí)行時,若產品沒有標明適用的年齡,如何判斷產品的是嬰幼兒紡織產品還是兒童紡織產品?

A:GB 31701-2015條款3.2及3.3注釋說明:一般適用于身高100cm及以下嬰幼兒穿著或使用的紡織產品可作為嬰幼兒紡織產品。

一般適用于身高100cm以上、155cm及以下女童或160cm及以下男童穿著或使用的紡織產品可作為兒童紡織產品。其中,130cm及以下兒童穿著或使用的紡織產品可作為7歲以下兒童紡織產品。


Q:GB 31701-2015標準規(guī)定,針對填充物需要符合GB 18401-2010等強制性標準要求,具體是哪些指標?

A:填充物常見的有羽絨及棉、毛和化學纖維等。填充物具體考核項目包含以下內容:

● 應符合GB 18401中B類要求,包括甲醛、pH值、異味、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和染色牢度。(若為未染色填充物,不考核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和染色牢度)

● 應符合GB 18383-2007《絮用纖維制品通用技術要求》,包括對于纖維原料的要求和對于制品的衛(wèi)生要求。

● 若是羽絨服裝,應符合GB/T 14272-2011《羽絨服裝》中的要求,包括含絨量(或絨子含量)、充絨量偏差、蓬松度、耗氧量、殘脂率、清潔度、氣味及微生物要求。


Q:GB 31701-2015標準規(guī)定,針對嬰幼兒紡織產品,其外層面料,燃燒性能需達到1級(正常可燃性),因而企業(yè)對于其外層面料是否需要進行阻燃處理?

A:不建議。

研究表明,阻燃處理中使用的阻燃劑可能對兒童健康造成一定的危害。阻燃劑可能對兒童的早期發(fā)育產生意想不到的影響,影響嬰幼兒大腦發(fā)育,降低其智商和導致多動癥。

考慮此情況,為減少阻燃劑的使用,GB 31701-2015標準在制定時,對考核的范圍進行了受限規(guī)定(即僅考核產品的外層面料)。

同時,規(guī)定以下產品不用考核,具體如下:

● 羊毛、腈綸、改性腈綸、錦綸、丙綸和聚酯纖維的純紡織物,以及由這些纖維混紡的織物不考核;

● 單位面積質量大于90g/m2的織物不考核。

標準同時規(guī)定:嬰幼兒紡織產品不建議進行阻燃處理。如果進行阻燃處理,需符合國家相關法規(guī)和強制性標準的要求。

因此,對于嬰幼兒產品的外層面料,建議企業(yè)不要進行阻燃處理,減少接觸阻燃劑的頻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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